高雄縣各業工人聯合會團體綜合保險福利專案
保障內容 | 會員本人、父母、配偶、子女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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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年齡限制 | 首次承保者滿15歲至65歲以下,可續保至70歲 | 首次承保者65歲以上至70歲以下,可續保至75歲 |
(1)意外身故 | 200 萬元 | |
(2)一般身故慰問金 | 5 萬元 | -- |
(3)以乘客身份搭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| 400 萬元(含意外身故) | |
(4)電梯意外身故 | 400 萬元(含意外身故) | |
(5)意外殘廢保險金(11級75項) | 10 萬元 〜 200 萬元 | |
(6)意外住院日額 (每次事故最高以90日為限) |
1000 元(每日) | |
(7)傷害、燒燙傷加護病房 (每次事故最高以14日為限) |
2000 元(每日) (含意外住院日額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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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8)骨折未住院 (依骨折日數表折算給付) |
最高 3 萬元(檢具X光片) | |
(9)意外醫療門診 (實支實付、收據副本) |
每次事故最高以 1 萬元 為限 | |
保費半年繳(每名) | 1,200 元 | 1,000 元 |
附註:*詳細保障內容依保單條款為準。
- 每月1日為保單生效日(每月20日前加保,次月1日生效)。凡會員眷屬及有意願參加者,均可至本會辦理加保。
- 投保時被保險人職業類別應為1-4類;中度及重度殘障或精神病患者不納入承保對象。
- 一般身故慰問金除外說明:
被保險人於投保前罹患七項重大疾病(1.心肌梗塞 2.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.腦中風 4.慢性腎衰竭 5.癌症 6.癱瘓 7.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重大疾病)且具其他既往症。 - 違反告知事項、職業類別限制、故意行為(自殺未遂)、現行法令規定(如酒後駕車、犯罪行為、施用毒品…等),而發生理賠事故者,保險公司得不予理賠。
- 搭乘大眾運輸之說明: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合法營業執照,以大眾運輸為目地,有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而定時營運(含加班班次)於兩地間之定路線,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。但不包括僅供公私特定機構、團體或個人包機、包車、包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