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縣各業工人聯合會團體綜合保險福利專案

保障內容 會員本人、父母、配偶、子女
保險年齡限制 首次承保者滿15歲至65歲以下,可續保至70歲 首次承保者65歲以上至70歲以下,可續保至75歲
(1)意外身故 200 萬元
(2)一般身故慰問金 5 萬元 --
(3)以乘客身份搭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400 萬元(含意外身故)
(4)電梯意外身故 400 萬元(含意外身故)
(5)意外殘廢保險金(11級75項) 10 萬元 〜 200 萬元
(6)意外住院日額
  (每次事故最高以90日為限)
1000 元(每日)
(7)傷害、燒燙傷加護病房
  (每次事故最高以14日為限)
2000 元(每日)
(含意外住院日額)
(8)骨折未住院
  (依骨折日數表折算給付)
最高 3 萬元(檢具X光片)
(9)意外醫療門診
  (實支實付、收據副本)
每次事故最高以 1 萬元 為限
保費半年繳(每名) 1,200 元 1,000 元

附註:*詳細保障內容依保單條款為準。

  1. 每月1日為保單生效日(每月20日前加保,次月1日生效)。凡會員眷屬及有意願參加者,均可至本會辦理加保。
  2. 投保時被保險人職業類別應為1-4類;中度及重度殘障或精神病患者不納入承保對象。
  3. 一般身故慰問金除外說明:
   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罹患七項重大疾病(1.心肌梗塞 2.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.腦中風 4.慢性腎衰竭 5.癌症 6.癱瘓 7.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重大疾病)且具其他既往症。
  4. 違反告知事項、職業類別限制、故意行為(自殺未遂)、現行法令規定(如酒後駕車、犯罪行為、施用毒品…等),而發生理賠事故者,保險公司得不予理賠。
  5. 搭乘大眾運輸之說明: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合法營業執照,以大眾運輸為目地,有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而定時營運(含加班班次)於兩地間之定路線,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。但不包括僅供公私特定機構、團體或個人包機、包車、包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