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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解健保停復保 出國安心沒煩惱
為了讓您更了解全民健保停復保相關規定,本局於保險對象辦理出國停保手續時,會提供【停復保
規定溫馨小提醒】,希望能保障您的健保權益。

一、法規宣導:

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 條及第38 條:
  • 保險對象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,得辦理停保,請向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,
    並於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。
  • 保險對象於停保原因消失後,依下列規定辦理:出國六個月以上者,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。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返國者,應註銷停保,應補繳保險費。前項保險對象理復保時,投保單位應填具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。

二、停復保規定溫馨小提醒:

  • 提醒一:民眾如果預定出國6 個月以上,健保可以有『選擇辦理停保』或『繼續參加健保』兩種選擇,如果您確定出國六個月內一定會返國,建議最好不要辦理停保,避免後續被追繳保險費。
  • 提醒二:健保停保手續不得事後追溯補辦,必須於出國前就提出申請,若停留國外期間才申請停保者,必須以申請日為停保日,不能追溯自出國日停保;返國後也不能追溯補辦停保,或者要求返還出國期間已繳納的保險費。
  • 提醒三:每次返國均應洽投保單位辦理『復保』,並以返國日為復保日,自復保日起繳納保險費及恢復健保醫療給付;若單次出國未滿6 個月及返國者,註銷先前的停保,並追繳停保日至返國日保險費,同時恢復健保醫療給付。
  • 提醒四:假如返國沒有辦理復保,不論是否再出國,一律追溯自辦理停保之當次返國日復保並追繳保險費。
  • 提醒五:以後每次出國若再有預定6 個月以上情形,須重新選擇是否停保;如果選擇停保,應重新申報。
  • 提醒六:選擇停保者,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,亦不能申請核退醫療費用,須等到返國並辦理復保後,才能享有健保醫療權益。
  • 提醒七:每次出國期間超過2 年,經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出國外者,自戶籍遷出日起即不具有加保資格。民眾返國時,應先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,再次取得加保資格後,才能重新辦理加保。